《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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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教师招聘网发布山东中小学教师招聘考试信息,包括山东教师招聘公告、职位表、报名入口、成绩查询等。

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鲁人发[2006]23号

各市人事局,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山东教师招聘网发布山东中小学教师招聘考试信息,包括山东教师招聘公告、职位表、报名入口、成绩查询等。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体检;

(六)确定拟聘用人员,并进行公示;

(七)拟聘用人员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九)公布聘用结果。

第十一条 对因涉密、专业特殊等不宜公开或难以形成竞争的岗位,经市级以上招聘主管机关同意,可简化程序组织招聘;对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经招聘主管机关同意,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三章 招聘方案与信息发布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在核定的编制和增人计划内,根据岗位需要制定招聘方案。

第十三条 招聘方案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聘单位编制数、空编数、拟招聘人数;

(二)拟招聘的岗位、专业及所需资格条件;

(三)招聘的组织方式和时间;

(四)考试的办法;

(五)招聘信息发布的渠道等。

第十四条 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报省人事厅备案;省政府部门或单位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须经其主管部门(单位)核准后报省人事厅备案;省级垂直管理部门系统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由其省级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报省人事厅备案。

设区的市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报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县以下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须经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后报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十五条 招聘方案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后,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第十六条 招聘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聘单位的情况简介;

(二)招聘岗位、招聘人数及相关待遇;

(三)应聘人员条件;

(四)招聘办法;

(五)考试、考核的时间、内容、范围;

(六)报名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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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招聘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指导下,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第四章 考试、考核与体检

第十八条 考试内容及科目应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主要测试应聘人员所必需的公共基础知识和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等。

第十九条 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实际操作等多种方式组织。其中,招聘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人员,应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招聘工勤岗位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第二十条 考试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组织,也可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自行组织。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应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十一条 通过考试的拟聘用人员,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考核,主要考核拟聘用人员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方面的情况,并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二十二条 拟聘用人员的体检应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体检标准可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聘 用

第二十三条 经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根据考试、考核、体检结果,按有关程序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

第二十四条 对拟聘用人员应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日。

第二十五条 公示合格的拟聘用人员,由聘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提出聘用意见,并填写《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情况汇总表》和《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登记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规定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符合聘用条件的,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发放《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后,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可实行人事代理,由聘用单位委托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代理。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人事、纪检、财务、审计等岗位,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办法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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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对有下列违反本办法情形之一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招聘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六)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七)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办法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市的公开招聘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原文标题: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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